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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