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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区机场路10号第四幢之一71.19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分组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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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实际服务金额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土地评估费按《****点击查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湛自然资(利用)〔2024〕340号)规定的计费标准核算,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 ||
一选多随机抽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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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迎宾路153号大院5号601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