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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广****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诗楠
地 址:**市**区环**路316号二十楼2021房
2024年10月31日**鑫顺****点击查看公司组织了柳****点击查看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点击查看)招标。当事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根据《****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小、社会危害程度小,符合减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69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475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点击查看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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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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