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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资质要求 | - |
招标/采购内容 | - | 预算金额 | 暂未确定 |
获取标书截止时间 | - | 投标截止时间 | - |
****点击查看
关于公开征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我们起草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3月31日前书面(包括修改意见,依据或理由,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们,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点击查看@163.com邮箱,逾期视同无意见。
联系电话:0731-****点击查看5284; 传真:0731-****点击查看5446
附件:****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点击查看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全省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 交易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 政府采购 提 质 增 效 ,根据 政府采购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和电子交易系统建设,适用本办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创新采购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
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以数据电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信息公告、编制采购文件、接受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开展项目评审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活动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共享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制度。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的身份认证,相关数据电文应当使用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电子签章 ,并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的真实 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第五条
省****点击查看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规划,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范和标准,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数据规范和系统对接标准,建设采购数据中台,支撑全省采购交易系统接入,汇聚全省采购交易数据, 指导****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各级财政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 依法履行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的 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点击查看中心负责组织全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的建设、上线运行,保障交易系统数据及时、完整、****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数据规范和系统对接标准接入采购数据中台,编制 集中采购 交易系统操作规范,负责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省本级管理、系统运维和安全保障。****点击查看中心负责 集中采购 交易系统在本地区管理、系统运维、安全保障,指导本地区交易系统用户规范使用,协调处理系统操作问题。第
七
条
各部门、各地区 应 当 积极 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 逐步 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对 暂 不适宜 采用 电子交易方式组织采购的项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线下组织,并将各环节信息按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 交易 系统。 交易系统 应当完善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第八条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投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交易平台体系,推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相互贯通,提升经营主体交易便利度。第二章交易系统
第
九
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 安全可靠 、 规范 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交易系****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数据规范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共享核验工作, 实现 数据信息交易流程 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 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 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保障。第
十
条
交易系统包括以下 二 类:****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方式的项目类交易系统;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
十一
条
交易系统应当 按照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要求,为 监管 部门提供 监管工作涉及的 电子交易 相关 环节信息 ,信息提供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
二
条
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功能:****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交易各环节;
(二)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用户操作、查询、使用等系统权限;
(三)编辑、生成、对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数据;
(四)采集、汇总、分析、传输、****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不可篡改;
(五)实现规则控制、统计分析、预警提示、日志管理等功能;
(六)实施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七)支持和满足财政及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
(八)向项目同级财政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行为信息;
(九)服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交易系统,应当提供有效支撑谈判、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创新采购等活动的功能;
(十)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明确的其他功能。
第十
三
条
交易系统应 逐步实现数字证书**互认 ,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不得以技术、数据接口适配等为由要求 使用者 购买指定工具软件。第十
四
条
交易系统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 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 网络安全管理 原则,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第十
五
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单位、运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规程,加强对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 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交易系统用户应当按照系统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不得录入非法数据或者上传包含病毒或恶意代码的附件。通过外部接口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数据质量,确保接口安全、稳定、可靠。第十
六
条
交易系统的 主管 、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第三章交易规程
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
七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从 ** 省政府采购 监管系统 获取 备案通过的 项目信息。第十
八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编制采购文件或 将确认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 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第十
九
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第
二
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第二十
一
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 在采购文件对外发布后 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第二十
二
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进行报名确认,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 、 报名确认或更正公告的证明信息。第二十
三
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 保 密。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
四
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步骤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提交,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提交 情况 的证明信息。代理机构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提交成功 的 供应商数量。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
五
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的 ,重新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提交截止时间。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
六
条
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
七
条
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全部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全部解密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承担的风险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二十
八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依法依规公布开标结果。****点击查看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
九
条
评审委员会 ****点击查看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点击查看委员会) 成员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需要。采购人代表和****点击查看委员会。交易系统 从 政府采购 专家 库系统获取 评审专家 信息。第
三
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时间提前到达评审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身份证件, 防止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 引导 合格 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 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应当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开评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
一
条
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 申请 补 抽 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 抽 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信息、资料,在****点击查看委员会后 ,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第五节评审
第三十
二
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 也可以 ****点击查看委员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审查报告。第三十
三
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参加资格预审 的 供应商发出 其 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
四
条
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系统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音视频监控与记录设施,以及安全保密的环境条件。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澄清并确认。要求供应商提供澄清说明的时限应当合理,****点击查看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形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等待供应商澄清期间,****点击查看委员会对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其他部分进行评审,或者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
五
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要求、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止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
六
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核对发现存在符合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评审委员会签署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报告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符合财政部规定需重新评审的情形时,应****点击查看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交易系统需保留原评审记录。
除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
七
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 中标(成交) 候选 供应商 名单中按顺序确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在采购****点击查看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
八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第三十
九
条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和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第七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
四
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下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 或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后组织线下采购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另行组织采购:(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评审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开展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
一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中心 应当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第四十
二
条
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信息来源等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资料。电子资料作为项目采购档案的一部分,管理保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
三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项目电子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交易系统项目电子文档保存时限(一般不少于 6 个月 )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并通知,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知晓。 其他未在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保存。 逾期未下载项目电子文档资料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项目档案不齐或丢失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
四
条
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 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
五
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 电子交易活动 。第四十
六
条
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 应当具备参加 电子交易活动 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确保 电子交易活动 的顺利开展。第四十
七
条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的建设或运维服务单位 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承接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统计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创新、系统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年度内被财政部门实施风险提醒、约谈、责令整改等管理措施的,应当在报告中反映整改措施和效果。运行报告工作纳入交易系统评价内容范围。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
八
条
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
九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 交易 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
五
十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或者运维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财政部门责令依法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上线运行,已经上线运行的应当停止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的交易系统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和电子交易活动需要;
(二)违反规定收取交易系统使用费;
(三)违反规定要求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购买指定的数字证书;
(四)其他损害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
一
条
电子 交易 活动参与方、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
二
条
通过电子交易实施的采购活动,其质疑和投诉按照 《 》(财政部令第 94 号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十
三
条
本办法自202 5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