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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办 |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4.《****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2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点击查看财政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3 | 代理记账监督检查 | ****点击查看财政监督股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七条 ****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