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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2024年办公电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点击查看小学
住所地:**市**镇占泽村
当事人2:**省闽建****点击查看公司(下称“闽建咨询”)
住所地: **省**市**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点击查看广场5#楼3层
当事人3:**市****点击查看公司(下称“恒基公司”)住所地:**省**市**市**街道玉峰村村北145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闽建咨询反映,****点击查看中心小学2024年办公电脑采购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点击查看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对部分货物(学生台式机)制造商进行声明,系无效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经重新计算后,非最低投标报价,影响了中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2024年9月3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显示,****点击查看小学委托闽建咨****点击查看中心小学2024年办公电脑采购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0月21日; 2024年10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恒基公司为采购包1中标候选人。截止本处理决定书出具之日起,****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
恒基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对部分货物“学生台式机”声明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中标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经最终核算,恒基公司不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影响了中标结果。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为1名。
综上,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标无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