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长沙经开区园区2025-2026年土地出让等事项委托评估服务项目包二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长沙经开区园区2025-2026年土地出让等事项委托评估服务项目包二采购需求公开

发布于 2025-08-07

招标详情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
联系人联系人3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649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49条

立即监控

一、功能及要求:

1、采购项目预算:760000.00元/两年,380000.00元/年

2、项目概况:根据**经****点击查看建设局土地供应工作安排,加快土地评估,及时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合理铺排经开区土地供应,保障土地**要素供给,推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开区经济发展,拟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土地挂牌出让、协议出让、修改出让条件以及涉及到地上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房地产出具评估报告,为经开区土地出让、土地条件变更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业务提供定价参考依据。

3、服务范围:园区管辖范围内除包一****点击查看基地片区、黄花片区、干杉片区、梨南片区)。

二、相关标准:

1、各评估实施时间,以采购人具体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接到任务3天内出具预评估报告。

2、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土地估价师(或具备土地、房地产同时执业的房地产估价师)至少配备3人(以自然**部土地估价行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ujia.****点击查看.cn/JGPublish/Publish/Index查询结果为准。响应文件中提供估价师资格证书及近三个月(2025年5月-2025年07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网站公示截图)。

3、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如特殊原因不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成交供应商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未履行,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根据估价需要,保证对各子项目予以客观、公正的估价,出具各子项目的评估报告,报告一式三份。

5、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6、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7、成交供应商应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8、必须对估价结果保密,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

9、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编号;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应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备案二维码。

10、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经开区土地出让、土地条件变更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业务,以及其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成本测算、预评估等服务。

11、承担各级自然**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三、技术规格:

投标报价及要求

1、本项目子项目参照《**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湘土协发〔2019〕26号)、《**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收费标准均执行统一优惠率。

2、投标报价均在落地含税价基础上进行优惠。

3、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土地评估报告费用按《**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湘土协发〔2019〕26号)收费标准×(1-成交优惠率)进行结算;在**省房地产估价新政策出**,房地产评估报告费用参照《**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收费标准×(1-成交优惠率)进行结算。服务期限到期或结算金额达到年度成交金额则合同终止。

注:因采购人无法准确预计需要评估的项目,也无法保证本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能达到成交金额,请供应商自行考虑投标风险,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服务时间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准),服务期限到期或结算金额达到年度成交金额则合同终止。在履约期内已委托,而至约期满仍未完成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继续完成直到验收合格。

五、服务标准:

服务人员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2、成交供应商拟投入的服务人员结构应合理,具有较强的作业能力。在项目执行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服务工作。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按照《****点击查看财政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验收,成交供应商完成工作流程后,由采购人按要求组织验收。

2、土地评估报告应****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办理评估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编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应根****点击查看协会关于发布《****点击查看协会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房协(2022)9号)规定,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办理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手续,取得备案二维码。

3、成交供应商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采购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成交供应商申请复核评估,成交供应商应重**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采购人。

4、成交供应商取得采购人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编号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案二维码,是各子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5、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提交相关的项目验收资料。

6、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属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费用。

8、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评估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单方面终止服务,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清单。

七、其他要求:

支付方式

1、付款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中心)

2、支付方式:

2.1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评估报告费用参照《**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湘土协发〔2019〕26号)、《**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收费标准均执行统一成交优惠率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成交金额,服务期限内如结算金额达到成交金额,则合同终止。

2.2采购人出具宗地评估报告且土地受****点击查看**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涉及修改出让条件进而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后,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申请和正规等额发票付款,每半年度(六个月)支付一次服务费(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付款)。

成交原则:

****点击查看园区2025-2026年土地出让等事项委托评估服务项目包一、包二2个项目同时启动招标,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参加两个包中任意包的投标,但同一供应商最多只允许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在两个包中同时排名第一时,则须选择包号顺序靠前的包为其成交包,其放弃的包由排名其后的成交候选人依次轮候。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承诺书格式及内容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附件13),未作出承诺的,其参与的所有包的投标视为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其他要求及说明

1、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维护采购人形象。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切实保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

2、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调度,作业的高峰期适当增加服务人员。增加人员资质不得低于现有人员资质。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要求额外增加相关费用。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办公设备(电脑等硬件)、作业车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防控措施及验收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及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成交供应商须保证自身人财物的安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发生的任何人身与财物损失与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身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成交供应商应对整个项目中的数据、成果和相关信息等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均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递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违者须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成交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让,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不能就此提出异议。

7、在合同履行期间,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无偿给予重评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格要求,由此所需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不能就此提出异议。

8、成交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指导,配合相关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者,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不能就此提出异议。

9、成交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在项目完成后,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

10、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备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