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湘13破18号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2026)湘13破18号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发布于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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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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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点击查看法院于2026年7月1日作出(2026)湘1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映****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映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24日以****点击查看决定书****点击查看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因工作需要,管理人现公开招募审计、****点击查看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映宏公司概况

**映****点击查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2298U)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05万元,法定代表人:方映杰,住所地为****点击查看工业园一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塑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PE管道、塑料电池壳、塑料化粪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纸塑、输液瓶袋、农膜地膜、废塑料、废橡胶再生**回收及综合利用(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点击查看铁矿石销售;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加工及销售;塑木型材生产及销售;各类带式输送机及部件、新型复合陶瓷托辊、自动调心装置生产机械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及安装与销售(不含专项审批);特种陶瓷产品生产及销售;厂房出租服务;对外贸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审计服务:

1、****点击查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进行审计,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

(2)对债务人自成立之日起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含各项资产清单);

(3)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调整账目、报表,核****点击查看银行账户流水;

(4)组织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5)审核债务人对外负债情况;

(6)审计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如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移交给管理人,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7)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的须撤销、认定无效或应予追缴的行为,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及一年内的偏颇性清偿行为;

(8)核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等情形;

(9)核查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10)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公积金费用缴纳情况;

(11)核查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12)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2、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3、协助管理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协助管理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负责税务筹划方案论证及实施、税筹事项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相关方就破产清算事项中有关税收事****点击查看机关进行沟通。

5、对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为管理人日常费用的收支出具审计报告。

6、协助管理人起草和完善《财产分配方案》 ,负责梳理报告所需的债务数据、债务调整数据、债务清偿数据和其他数据。

7、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破产程序需要的相关报告,就相关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8、****点击查看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就****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9、人民法院、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评估服务:

1、完成债务人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机械设备、存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全部资产及负债;

2、出具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及清算状态下的评估报告;

3、根据资产处置需要,出具单项资产专项评估报告;

4、****点击查看法院的要求,就相关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5、****点击查看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配合管理人完成资产清查、盘点及交接工作;

7、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与评估相关的工作事项。

(三)服务完成时限:

1、中标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20内完成全部现场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初稿,30 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中标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30内完成指定资产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审计资质:经财政部门批准,具备执行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

﹒评估资质: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执业资格。

(三)申请人及项目团队人员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审计服务与评估服务须合并进行一次性整体报价,不接受单独就审计或评估其中一项服务的报价。

(二)报价为完成本公告第二款所述全部服务内容的含税包干总价。

(三)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拾壹拾万元整(¥110,000.00元)。任何超过此最高限价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五、费用支付及其他事项

(一)鉴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审计及评估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债务人财产分配时依法支付。

(二)中选机构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3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六、 评选方法

(一)在申请人完全符合本公告第三款所述全部资格要求,且报价未超过第四款最高限价的有效申请人中,采用 “最低价中标法” 确定中标机构。

(二)即,有效报价中报价最低者中标。若出现两个相同最低报价,则由管理人组织相关方评议或抽签确定最终中标机构。

七、申请文件提交

(一)意向申请人请于2026年8月17日12时00分前,将以下申请文件密封后提交(或邮寄)至下述地址:

地址:**市**区潇湘南路108****点击查看广场北栋9楼932室

联系人:徐寅罡 联系电话:136****点击查看0929

(二)申请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报名申请书(格式自拟);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审计、评估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

6、服务报价函(须明确写明审计与评估服务的总报价,大写并小写);

7、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自我声明;

8、简要的服务方案及项目团队介绍。

八、 其他事项

(一)管理人不对未中标的申请人作任何解释,且不承担申请人因准备和提交申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二)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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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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