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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条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点击查看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工程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体。原则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对第三方机构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按照暂估价值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入账工作。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调整有关资产账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与项目相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工程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结论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工程决算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备案)、后批复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点击查看财政局审核、批复。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批复;50—4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周期长、政府投资内容多的大型工程,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应报送以下资料: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计划表(金额需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书一致);
(二)可研、初设批文等项目前期审批资料;
(三)项目建设所有合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评审报告等资料。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六)工程项目移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七)评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四)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五)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正确;
(六)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八)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投资程序,****点击查看政府投资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正确的审核结论;
(十二)其他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对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应及时上缴,属于其他出资主体的应返还各出资主体;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更好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五)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单位,县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决算编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可以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开展,也可以聘请符合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
第十九条 需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点击查看财政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