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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采购〔2024〕536号
当事人:**市****点击查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402MA7CX69G57
地址:辽****点击查看市委小区0008幢111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点击查看医院保洁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点击查看医院保洁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确未提供人力**服务许可证;提供的“5人社会参保证明”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单位回复函,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等在案佐证。
2024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并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点击查看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