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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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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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点击查看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点击查看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点击查看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点击查看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点击查看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7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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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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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信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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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友****公司紧密
核心业务: 审计, 中标 130 次, 占比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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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公司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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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区: 新疆, 中标 18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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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区: 湖南, 中标 20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8 次, 中标金额 37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