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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二、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三、实施依据
(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四、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财政局收到投诉书进行审查(收到投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94号令18、19条的投诉书进行受理(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书,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或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
(二)受理审查阶段
1、财政局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
2、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
3、财政局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处理投诉期间,财政局可以视情况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4、在受理审查阶段,投诉人可书面申请撤回投诉,财政局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决定阶段
1、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
2、财政局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流程图
附件:投诉书范本